
近日网上炒股配资,“46岁独居女子离世后遗产买墓地需法院审批”一事引发广泛关注。家住上海虹口区的46岁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身边没有近亲。今年10月她突发脑溢血,陷入昏迷后无法动用积蓄支付医药费,远房表弟吴先生签字垫付了医药费。12月14日蒋女士不幸离世,因其无近亲属,遗产依法由民政部门接收。

吴先生希望用蒋女士的遗产为她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但遇到了难题。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常情况由逝者近亲属承办丧事。对于蒋女士这样的独居者,如果吴先生愿意承办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但购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且后续维护费用仍需吴先生承担。

此事引发了社会对独居者身后事处理问题的广泛关注。法律专家探讨了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应对“身后事无人管”的现实困境。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处理遗产清算、分配等事务。在蒋女士的案例中,其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无近亲属,遗产按规定由民政部门作为蒋女士的“遗产管理人”介入。

杜志红律师指出,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担当的是“管理角色”,对逝者的房产、存款等财产没有所有权,职责是“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收回债权、清偿债务等”。如果有剩余遗产,可依据法律归入国库,用于公益事业。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类似本事件中的无近亲属、未立遗嘱的独居人士离世后,按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吴先生可申请指定逝者生前住所地的区民政局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杜志红还指出,目前遗产管理的具体流程,《民法典》及继承编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导致民政部门操作起来有顾虑。遇到这种情况,类似吴先生这样的亲属或相关人,可以先垫付费用,之后作为债权人向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追偿。具体方式一般情况下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先指定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再经诉讼程序向民政部门主张债权,之后民政部门才会从遗产中清偿债务。
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吴先生提的一些葬礼或者墓地的要求是可以满足的,可以从蒋女士的遗产里支付,但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且墓地可能涉及每年的维护费用,也是要吴先生承担。该部门同时表示,类似蒋女士的案例属首次出现,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需法院审理后确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再根据法院确定的标准来执行。虹口区民政部门已牵头联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临时监护操作指引,推动问题的解决。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杜志红认为,法律对“扶养较多”的认定标准很高,需满足“生活上长期扶养”或“经济上较多帮助”,或两者结合,不能是偶发性、一次性的帮助。结合本事件,吴先生仅垫付一次医药费,只能要求返还该费用,不能据此主张分得遗产。付建则认为,吴先生为逝者垫付医药费、参与丧事承办的行为,可作为“扶养较多”的事实依据,有通过诉讼分得部分遗产的可能性。
随着独居人口增多,“身后事无人管”的问题日益凸显。杜志红建议,独居者生前可立遗嘱,明确遗产范围、遗产管理人,以及财产分配方式网上炒股配资,可以指定信任的亲友、律所、养老机构等作为遗产管理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另一选择,独居者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集体、村委会或养老机构等组织约定,由对方负责自己的生老病死,死后将部分或全部财产遗赠给对方,可在协议中明确照料细节和财产分配方案。做好这两点,就能确保身后事有序处理,财产有合理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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